地方立法有特色的可行性

二、地方立法有特色的可行性

地方立法有特色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这就要在地方立法中充分贯彻地方特色原则。所谓“地方特色原则”就是地方立法者必须坚持的立法指导思想,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的特定领域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创造性地制定能解决当地实际问题、内容与形式相统一并具有独特立法风格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准则[3]。坚持地方特色原则就必须采纳问题导向立法进路,因为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方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而这里的“特”本身蕴含着它在哪里的问题。在实践中,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立法全过程贯穿着问题解决导向的理念。

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中,根据延安市人大建议,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的第三方针对具体问题多次调研。调研采取看现场、访农户、听汇报的方法进行。实地查看了退耕还林工程区林木生长情况、林业后续产业建设情况,重点查看了退耕还林成果损毁现场。听取了退耕户、放牧户关于工程建设与保护的意见,听取了乡镇在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方面的工作难点和热点问题,听取了基层林业、退耕部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召集被调研县的林业、农业、国土、畜牧、退耕等部门领导,部分乡镇领导和村干部,以及退耕户、养殖户代表召开了相关座谈会。通过调研发现延安市目前在退耕还林中存在的问题并拿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一要继续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对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制,确保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取得实效。二要加强林业队伍建设。乡镇应设立基层林业站;各县区应充实森林公安警力,增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应增加半脱产护林员人数,财政要保障其工作薪酬。三要研究制定全市退耕农户产业扶持措施。由此,确立了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立法目的:一是巩固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效的需要;二是解决非法占用退耕还林土地的需要;三是解决封山禁牧缺乏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要;四是制度建设的需要。

由延安市人大主持,经多次向各方征求关于草案的意见。草案历经数次修改,不断完善,最终《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经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批准,2018年12月1日施行(《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新修订)》2020年1月9日批准,2020年4月1日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的主体职责,对于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的执法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作为全国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的地方第一法,这部地方性法规是基于地方特定问题作出的立法,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