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院专题询问存在的问题
一是制度规范欠缺。在询问内容方面,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人大对法院的专题询问能否涉及具体案件或者由某一个具体案件衍生出某些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有待商榷。在启动程序方面,对询问的提案人、专题的选择等未有明文要求;在具体操作方面,询问程序、方式等未有明确指导;对询问结果处置等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均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随意性、主观性,降低和弱化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效力。
二是事后监督不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专题询问只注重前期工作,却忽视了善后工作。如广东省2019年7月首次对司法机关进行专题询问前期做了充分调研等工作,事后承诺“将认真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交司法机关研究处理……认真跟踪督办,共同推动解决”,但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及时公布督办进度和情况,未能切实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可能会让群众误认为这只是应景作秀,追求一种“花拳绣腿”式的宣传效果。针对后监督力不足的问题,更具刚性的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监督手段没有跟进。
三是询问主体素质和能力受限。要问出水平、问出效果,必须熟悉被询问领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询问的主体一般都是常委会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这些委员和代表都来自不同行业,对被询问的领域的认识主要来自感性认识,所问问题缺乏深度,对法院工作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如行政审判、司法监督、知识产权审判等专业领域缺乏权威性。法院对这些问题往往只会出于礼节性的尊重,实质上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四是专题询问的范围小。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询问问题范围非常有限,无法涉及其他审判职能关联问题。如: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对法院进行专题询问,询问涉及法院的审判职能的相关内容很少,仅围绕转变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刑事审判的质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进行了询问。[5]
五是选题跟风之余未能体现地方特色。各级地方人大未能进行更多符合本地区司法实践的专题询问。从表一中不难发现,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首次对最高院就“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后,多省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都以法院执行工作为主题对法院进行专题询问,其比例占开展法院专题询问数量的4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