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开设基本情况

三、 高等 学校开设基本情况

1927年至1937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大体形成了高等学校依法办学、有法可依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管理高校尤其是国立高校,主要依靠3个“字”,即法、钱、人。法是制定教育法规,钱是划拨教育经费,人是任命高校校长

“法”的主体框架就是在这个时候搭建起来的。

通常情况下,“法”由国民政府颁布,“规程”“办法”“细则”等则由教育部公布,有时也会以行政院名义发布,而“条例”则皆可公布。例如,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了《专科学校组织法》,1934年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1935年颁布了《学位授予法》等,教育部则相继公布了《大学规程》《专科学校规程》《大学教员资格条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费分配办法大纲》《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学位分级细则》等(44)。这些法规包括了方方面面,高等学校的设置与命名,都须有法规依据。依据《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高等教育机关分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3种。具体规定如下: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8学院,不得成立除此之外的学院,换言之,“学院”不是想怎么起名就怎么叫的。为了防止滥设大学,规定须具备3个学院以上者,方得称为大学,而且3个学院中“必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不满3个学院者称为独立学院。(https://www.daowen.com)

例如,江苏的两所大学便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降格”为“学院”。一所是创办于1915年的金陵女子大学,只有2个学院,不符合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凡具备3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的规定,所以在1930年时正式的名称就变成“金陵女子文理学院”了,它的英文名字从一开始就是用的文理学院。另一所是“南通大学”,该校为张謇创办,是国人自办大学的一面旗帜,因不符合要求,也被要求更名学院,但校方认为南通大学开办有农科、医科和纺织科,具备了3科,可以叫大学。政府回复说,这里有两个不合“法”,第一是科数不够,因为“纺织科”不在“8科”之内,不能作数;第二是缺少“理学院”,因为《大学规程》第二条规定“必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理学院”是大学必须设立的,是必要条件,而另外3院是选择项,开办其中之一即可,合起来才能构成充要条件,才能叫大学。“南通大学”遂于1930年更名为“南通学院”。因内设学院不足3个,当时由“大学”更名为“学院”的还有原协和医科大学、之江大学、湘雅医科大学、福建协和大学、朝阳大学等。

在当时,“学分八科,三院成大”“一二称独,无理不学”,实已成为社会共识。按要求,院内设系,每一学院下设什么学系,《大学规程》也都有具体规定。《大学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大学文学院或独立学院文科(独立学院的“科”相当于大学内的“学院”)分“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史学、语言学、社会学、音乐学及其他各系”;理学院或理科分“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地理学、地质学及其他各学系,并得附设药科”;法学院或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3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教育学院或教育科分“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学系”(不设教育学院的大学或不设教育科的独立学院,可以在文学院或文科中设教育学系);农学院或农科分农学、林学、兽医、畜牧、蚕桑、园艺及其他学系;工学院或工科分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化学工程、造船工程、建筑学、采矿、冶金及其他学系;商学院或商科分银行会计统计、国际贸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及其他学系;医学院或医科不分系。如有必要,学系之下可以再分组。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其余均为4年。大学可以设立研究院,即研究生院。各学院可以附设专修科。专科学校分甲、乙、丙、丁4类,甲类包括矿冶、机械、电机、化学工程、土木工程、河海工程、建筑、测量、纺织、染色、造纸、制革、陶业、造船、飞机制造等专科学校,设有此类2种以上专科学校者,可以称作“工业专科学校”。乙类包括农艺、森林、兽医、园艺、蚕桑、畜牧、水产等专科学校,设有此类2种以上专科学校者,可以称作“农业专科学校”。丙类包括银行、保险、会计、统计、交通管理、国际贸易、税务、盐务等专科学校,设有此类2种以上专科学校者,可以称作“商业专科学校”。丁类包括医科、药学艺术、音乐、体育、图书馆、市政、商船专科学校以及不属于甲乙丙3类的专科学校。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2年或3年。20世纪30年代前期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学校制度详见下图。(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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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20世纪30年代前期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学校制度

至于课程的设置、教员的聘用、学分制的采用、研究院的设立和学位的授予等,政府也都予以法律的规定。例如,《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设置基本科目”等。大学和独立学院的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而且均有明确的学位、年限、成就的要求。对于不同系科的开办均有教师人数的要求,一般要求,每系须有教师4—5人或5—6人。《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各学院各科课程得采用学分制”。为了便于执行,教育部于1931年公布《学分制划一办法》,通令各校一律采用“学年兼学分制”,规定“凡需课外自修之科目,以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者为1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修之科目,以2小时为1学分”。同时规定大学学生应修学分最低标准,“除医学院外,4年须修满132学分,始准毕业”(46)。1935年4月22日国民政府就公布了《学位授予法》,193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学位立法之始。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在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得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而博士学位则“由国家授予”。事实上直到1949年,中国都没有授出一个博士学位。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的几年时间里,高等学校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一定的发展。国立大学及独立学院,重新改组者有中央大学(原第四中山大学先改江苏大学,再改此名)、北平大学(原名中华大学)、武汉大学(原名第二中山大学)等3校;新建者有劳动大学、浙江大学(原名第三中山大学)、国立艺术院、国立音乐院等4院;改设者有暨南大学、同济大学、清华大学等3校;原校继续办理者有中山大学(即广东大学)、交通大学、广东法科学院等3校。省立大学及独立学院,有江苏教育学院等9校;原校继续开办者有东北大学等10校,总计为32所高校。1929年,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仍旧独立设置(原均归并于国立北平大学);北平大学区停止试办后,其所属第二工学院独立为国立北洋工学院,河北学院独立为河北大学,其余各学院仍旧隶属于北平大学;国立艺术院和国立音乐院分别改为专科学校;吉林新设省立吉林大学;在增加5所、减少2所之后,公立大学和学院至此共为35校。1930年,国立大学新成立者有青岛大学;省立大学停办者有贵州大学、西安中山大学;公立高校至此变成了34所。1931年,国立学院又增加了一所“中法国立工学院”(原名“中法国立工业专科学校”),成都大学、成都师范大学和公立四川大学等3校则合并为国立四川大学。另外成立四川省立工学院、四川省立农学院2校;河北大学则分为河北省立农学院、河北省立医学院2校。此外,又新设了山西省立法学院、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在教育上与江苏齐名的湖北,也新成立了一所教育学院——湖北省立教育学院。细细算来,公立大学和学院达到了39所。1932年,中央大学的商学院和医学院,分别独立为国立商学院和国立医学院;劳动大学停办。公立大学和学院至此变成了整整40所,其中,国立高校18所。参见1932年我国公立大学及学院一览表。

民国的教育舞台上,曾经出现了一批与公立大学平分秋色、充满活力的私立高校,其中不乏成就斐然的著名学府。这些私立大学的成功当然因素颇多,但与当时南京国民政府的管理密不可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私立大学的发展比较混乱,不少私立高校设备简陋、师资匮乏、办学水平与教学质量极为低下,同时由于外国人对私立高校的把持导致宗教课程被列为重要的教育内容。北洋政府虽然要求教会大学必须在校名前加上“私立”字样,但是它们将此视同戏言,浑不当真,没有一所教会大学照此办理,教会大学就是办在中国的“外国大学”,是令国人蒙羞的“教育租界”。于是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高等教育就出现了“三足鼎立”的大格局,即公立高校、教会大学和私立高校,而后者是不包括教会大学(含学院)的。南京国民政府对此非常不满,稍早兴起的源于广东的“收回教育主权”运动目的就是要将教会大学纳入国家教育行政体系,纳入政府的监管之下。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稳固之后,便强制教会大学“注册”“立案”。新办者注册,开办者立案,要将“办在中国的教会大学”变成“中国办的教会大学”。当然,这种注册立案同样也适用于国人自办的私立高校。早在1927年就已经公布后又于1933年10月修正公布的《私立学校规程》主要目的就是严格限制立案私立教会大学的宗教教育并收回教育主权。(47)第一条就给教会大学定了性:“私人或团体设立之学校,为私立学校,外国人设立之学校亦属之”,这告诉世人教会大学是私立学校,而且似乎地位还稍次,因为它“亦属之”。当然重点还是在第七、八条:“外国人设立之私立中等以上学校,须以中国人充任校长或院长”,“私立学校,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及在课内做宗教宣传”,“如有宗教仪式,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等。

由于教会大学的决策权在校董会,为了避免校长被“架空”,该规程明令外国人校董“名额至多不得过三分之一”,“董事长须由中国人充任”。为贯彻落实私立高校注册立案政策,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对未立案私立高校不给予公费补助;二是对未立案私立高校的毕业生不给予与立案私立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待遇;三是停闭未立案的私立高校。这一立案和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厦门大学和金陵大学早在1928年即向政府立案,分别是第一所向国民政府立案的国人自办私立高校和教会大学,其他私立高校纷纷跟进。当然,也有教会大学一直没有向中国政府立案,像圣约翰大学,政府也并未将其“关闭”,只是未予经济上和道义上的支持。但是,有的教会大学虽然没有像圣约翰大学那样“硬顶”,却实施了“软磨”,打起了“擦边球”。像燕京大学,虽然换成了华人校长,但是原来的校长司徒雷登却摇身一变,坐上了“校务长”的位置,联手掌管学校财权的洋人“司库”,依然牢牢地掌控着学校的局面。可见,较量始终存在,关键在于得势与否。总体上说,国民政府达到了阶段性的目的。

核准立案者有厦门大学、金陵大学、大同大学、复旦大学、沪江大学、光华大学、大夏大学、燕京大学、南开大学、东吴大学等10校。1929年有武昌中华大学、岭南大学、中国公学、协和医学院、上海法政学院等5校立案。1930年有广东国民大学、南通学院、中国学院、朝阳学院、金陵女子文理学院、上海法学院、福建协和学院、之江文理学院、持志学院等9校立案。1931年又有辅仁大学、中法大学、齐鲁大学、武昌华中大学、广州大学、湘雅医学院、福建学院、焦作工学院等10校获准立案。至此,立案的私立大学和学院共有34所。1932年,在震旦大学、正风文学院、夏葛医学院、民国学院获准立案后,我国的私立大学和学院共有36所,其中校名后带“※”号者为教会大学。参见1932年中国私立大学及学院一览表。

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高等专门学校属于专科性质,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限于篇幅和资料,此处没作交代。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治理下的根据地的高等教育,因另有专章加以介绍和研究,亦未在此处撰写。

表1-1 1932年中国公立大学及学院一览表

(部分高校不同学院为合设,此处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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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2编,上海:开明书店1934年版,第17—18页。

表1-2 1932年中国私立大学及学院一览表(教育部核准立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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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2编,上海:开明书店1934年版,第18—19页。

从表1-3中,不难看出,从1912年1月至1931年底的20年间,即从民国建立到九一八事变爆发那一年,我国的大学教育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大学由4所增加到73所,增加了17倍多;大学教职员由229人,增加至6318人,增加了近27倍;大学生由2076人,发展到接近45000人,增长了约21倍;每年生均经费由不足400元,增长到700多元,净增75%;即使单就生师比而论,也由民国元年的9.1降至7.1,这种教师熏陶学生的“学术浓度”已然“与国际接轨”。详见1912—1932年中国大学教育概况比较表。

表1-3 1912—1932年中国大学教育概况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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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2编,上海:开明书店1934年版,第22—23页。由后面的《1912—1937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概况表》中“研究生及大学生”与“专科及专修科生”分开统计可知,此表中的“本科及专修科”实是大学及独立学院的学生,因为此数与后表中的“研究生及大学生”数一致。

至1937年底,全国的高等学校共有91所。其中大学有35所,独立学院有32所,专科学校有24所,三者大体相当,呈现三足鼎立之势。若以举办性质而论,国立高校有24所,省市(省或特别市)立高校20所,私立高校47所,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公立高校、私立高校、教会大学三足鼎立”的办学格局相比,此时变成了“国立高校、省市立高校(有时也称为狭义的公办高校)、私立高校(包括了教会大学)三足鼎立”的办学新格局。办学主体多元化,私立高校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办高校,在办学质量上有多所名校享誉海内外,公立与私立高校平分秋色,相映生辉。其实,与上一年的108所高等学校相比,此时中国的高等学校数量已骤减17所,减少了15.7%,原因举世皆知,那就是1937年7月7日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七七事变。七七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华战争的开始,也是中华民族进行全面抗战的起点。

与前表侧重于公立和私立高校发展情况不同,这里再史海钩沉,为读者梳理自民国建立直至七七事变发生后中国专科以上学校的发展变化概况。详见1912—1937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师生变化一览表和1932—1937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类型一览表。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涉及“全国”高等学校的数据均来源于国民政府教育部等官方统计,不包括中国共产党创办的高等学校。当时,效仿和移植美式教育在全社会成为新的潮流,政府主抓“立法、拨款、用人(任命校长)”三件事,以“法”治校、以“钱”兴校、以“人”管校,又坚持了最根本的做法——确立并执行三民主义的统领地位,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教育之根本原则”。就在中国的高等教育现代化进程步入正轨并呈现加速发展之际,令人痛心而愤怒的是,我们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民族梦想,被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华的罪恶魔掌击打得粉碎。

表1-4 1912—1937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师生变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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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表附有3项说明:带*号者代表“私有遗漏”;带#号者表示只是专科学校数字,大学及独立学院数字未详,故未计入;带※号者表示专科学校“职员”混合在内。

资料来源:《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4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400页。

表1-5 1932—1937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类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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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号者包括公立专科学校5所,除中央国术馆体育专校外,与带#号者同;带#号者包括公立吴淞商船、中央国术馆体育、上海兽医3所专科学校及公立北平税务、北平盐务、警官3所高等学校;带※号者包括吴淞商船专科学校及中央国术馆体育专科学校。

资料来源:《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4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4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