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院(所)的设置与运行

二、  大学研究院(所)的设置与运行

1934年5月19日对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研究院的发展历史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值得铭记的日子,因为这一天,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文件——《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该规程的公布,为各大学研究院的设置、运行和组织、管理等提供了相应的标准,促进了各大学研究院的健康发展与规范运行。

从招生对象来看,大学研究院(所、部)主要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包括往届和应届本科毕业生。从招录程序来看,各大学研究院(所、部)在研究生招录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公开考试的形式选拔合适的学生;待学生录取后,学校要在一个月内将录取学生的资格证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依法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要在研究院(所)学习两年以上,并需经所在院所考核合格才可被列为硕士学位候选人;硕士学位候选人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后方可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

对于博士学位候选人而言,其除了需要依法获得硕士学位外,还需具备以下3个条件之一:其一,在相应的研究机构研究两年以上并被考核合格;其二,具有特殊的学术著作或发明;其三,曾在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任教授三年以上。当然,除了具备上述条件还需要经教育部审查许可。博士学位候选人需提交研究论文并经博士学位评定会考核合格方可由国家授予博士学位。其中,博士学位评定会的组织以及博士学位考试的细则等需由行政院和考试院共同确定。(9)从修业年限来看,根据本《规程》及1935年开始实施的《学位授予法》,各研究生研究期限为2年及以上。

根据《规程》,从研究院的内部结构来看,最小的单位是部,其次是“所”,最大的为“院”。研究院设有研究所,这些研究所不仅包括文、理、法、医等学科,还包括教育、农、工、商等学科。研究院至少需要包含3个及以上研究所,否则不能称为研究院。研究所则可以根据本科阶段设置的学系而设立若干的部,在名称上称之为“某研究所某部”,至于每个研究所需要设置多少个部则需要其按照自身所具备的经费、师资及设备等情况而定。从研究院及研究所的设置要求来看,其所在大学需在研究经费、图书仪器、研究场所以及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以下条件:其一,除了具备充足的本科办学经费外,还需要具备充足的研究专用经费;其二,需要具备充足的可供研究所用的图书仪器及建筑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基础;其三,需要具备充足的、高质量的师资。(10)由此观之,研究院具有很高的规格和地位。按照《规程》,大学研究院设院长1人,由校长兼任。各研究所及所属各部各设主任1人。当然,上述各相关机构的设置必须经教育部审核批准方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