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与优化

二、 私立高校 管理体制的调整与优化

由于民国时期特殊的国情及教育政策,私立高校在民国高等教育中始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据有关统计,除拥有国家学位授予权的教会以外的私立大学始终占当时民国高校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1937年,包括教会大学在内,拥有国家学位授予权的私立大学更是占到了当时高校总数的51.6%。(23)私立大学不仅在数量上相对较多,而且在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上亦相对较为突出。面对如此庞大的高校群体,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举措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规范。全面抗战爆发后,为适应当时的形势,国民政府又对原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同时,出台了一些新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1933年10月19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私立学校规程》修正稿,对私立学校的主管部门、设立要求、校长任职条件、课程设置、学校名称以及运行规范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规程》相关规定,无论是私人设立,还是团体或外国人设立的学校都属于私立学校。私立学校无论是开办、变更还是停办,都需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核准。其中,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的主管机关为教育部。私立学校不仅需要在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进行立案,还需要受其监督和指导,同时,其各项教学活动及组织运行需要按照相关教育法令、法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

该《规程》规定,私立学校不能设分校;私立专科以上学校,非遇必要时,不得设附属中等学校或附设小学。私立学校校长均应专任,不能兼任其他职业。其中,外国人设立之私立中等以上学校,须以中国人充任校长或院长。同时,该《规程》还对私立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私立学校,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及在课内作宗教宣传。宗教团体设立之学校内,如有宗教仪式,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在小学及其同等学校并不得举行宗教仪式”。“私立学校办理不善或违背法令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撤销其立案或令其停办。其开办三年尚未立案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令其停办并撤销其校董会之立案”。同时,“私立学校之名称应明确标示学校之种类,不得以省市县等地名为校名并须冠以私立二字”(24)

私立学校实行校董会制度,作为私立学校的代表,校董会对学校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其人员的组成尤为重要。从其第一届校董会的设立情况来看,董事由设立者进行聘任,校董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需推举一中国人为董事长。校董中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人具有教育研究或办学经验,如需聘任外国人充任校董,其人数不能超过校董总数的三分之一。而现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上级机关人员则不能兼任校董。从校董会的职能来看,其成立后需开具下列事项并将其呈报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案:其一,确立学校的名称;其二,确定学校举办的目的;其三,确定学校举办的地点;其四,制订校董会的章程;其五,说明办学经费来源及资产、资金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其六,上报校董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址等相关信息。立案之后,如果第三、第五和第六项内容有变化时,校董会需要在一个月内分别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校董会呈请立案的时候,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的校董会,应首先将之呈交其所在省市的教育行政机关,再由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转呈教育部进行核办。(25)

在学校财务方面,私立学校校董会的主要职责在于:一要负责办学经费的筹划;二要进行经费预算及决算的审核;三要对财务进行保管、监察;四要对其他相关财务事宜进行处理。在学校行政方面,校董会不能直接参与学校相关具体行政事务,但若校长或院长失职或无法履职时,校董会可以随时进行改选。每学年结束一个月内,校董会需将学校校务状况、上年度所办重要事项、上年度收支金额及项目以及校长、教职员、学生一览表等材料连同财产项目分别径报或转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备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每学年需对校董会的财务及事务状况进行查核,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查验。如果私立学校因事停办,校董会需在十日内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派员会同清理财产,并将清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一般而言,私立学校及其财产不得收归公有,但若学校停办,而校董会亦解散或不复存在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可对其财产进行处置。如有关于债权、债务或其他相关纷争或异议,应由法院进行处理。与此同时,校董会自身的解散,也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许可。(26)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之呈报开办,应遵照下列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

一、呈报开办应于校董会立案后行之。凡非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开办者,不得遽行招生,呈报时应开具下列事项,连同全校平面图及说明书,送呈查核:(1) 学校名称(如有外国文名称者亦应列入)及其种类;(2) 学校所在地;(3) 校地及校舍情形;(4) 经费来源及经常开办各费预算表;(5) 组织编制及课程;(6) 参考书或教科书目录;(7) 图书馆全部图书目录及实验室全部仪器、标本目录及其价值;(8) 校长或院长及教职员履历表。

二、 呈请立案应于开办一年后行之。呈请时须开具下列各事项,送呈查核:(1) 开办后经过情形;(2) 前项第四款至第八款各事项;(3) 各项章程规则;(4) 学生一览表;(5) 训育实施情形。(27)(https://www.daowen.com)

如要进行立案呈请,则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大学或独立学院按所设学院或科之数目及种类,至少须有大学规程第十条所规定之开办费及每年经常费。二、 专科学校按所设专科之数目及种类,至少须有修正专科学校规程第十条所规定之开办费及每年经常费。(附注)开办费及第一年经常费,均须以现款照数存储银行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之立案,须具有下列各项:一、 呈报事项查明确实者;二、 对于现行教育法令切实遵守,并严厉执行学校章则者;三、 教职员合格胜任,专任教员占全数三分之二以上者;四、 学生入学资格合格,在校学生成绩良好者;五、 设备足敷应用者;六、 资产或资金之租息连同其他确定收入(学费收入除外)足以维持其每年经常费者。(28)

同时,在呈报开办及呈请立案时,应由该校校董会在对各项条件进行仔细审核的基础上,将呈文及附属文件呈交所在省市(行政院直辖市)教育行政机关转呈教育部核办。如果私立学校没有依照本规程完成立案手续,其肄业生及毕业生则不能与已完成立案手续之私立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1939年6月1日,教育部公布《私人讲学机关设立办法》,该《办法》共6条,其主要内容为:

(一) 规定了书院及类似书院之讲学机关应具备的条件:主持人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者;不违背三民主义者;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通过者;学生须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有充足的基金者。

(二) 私人讲学机关的学生概不给予资格。

(三) 私人讲学机关遇有特殊情形须政府补贴经费时,应遵照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费支给办法呈请。

(四) 私人讲学机关每年须将该机关状况呈报教育部,其应报之项目由教育部订定。

(五) 私人讲学机关成绩优良愿改为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者,得按照私立专科学校立案手续办理。

(六) 私人讲学机关设立后,教育部将随时派员观察。其有违反规定者,即予以取缔。(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