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与优化
1934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的《大学组织法》规定,国立大学由教育部根据全国各地的情形进行设立,省立大学由省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进行设立,市立大学由市政府根据本市情形进行设立。尽管设立主体有所不同,但所有大学的设立、变更或停办等都需经教育部核准。(https://www.daowen.com)
从大学组织架构来看,国立大学校长由教育部聘任,省立、市立高校校长则由省、市政府呈请教育部进行聘任,而且不得兼任。从大学内部的机构设置情况来看,大学中设有学院,其中,每个学院设院长1人,由校长进行聘任;独立学院各科设科主任1人,由院长聘任;大学各学系各设主任1人,由院长商请校长进行聘任;独立学院的各系主任,则由院长聘任。从大学教师的职称来看,与现在相同,主要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4种。各学院的教师由院长商请校长进行聘任。大学也可以聘请兼职教师,但对其数量具有一定的限制,即不能超过全体教师总数的1/3。当时大学还设有校务会议。该会议由校长、各学院院长、各系主任以及教授(副教授)代表组成。其中,校长为会议主席。在这些会议中,校长也可以邀请专家列席,但其人数不得超过全体人数的1/5。校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七项:“一、大学预算;二、大学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三、大学课程;四、大学内部各种规则;五、关于学生试验事项;六、关于学生训育事项;七、校长交议事项。”(20)校务委员会可以设立各种委员会,大学各学院和系可分设院务会议和系教务会议。其中,院务会议由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成,以院长为主席,计划、审议本院学术设备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系教务会议,则由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共同组成,其中,系主任为主席,共同计划、商讨本系学术设备之事宜。
专科以上学校的招生原由各学校自行办理。自1937年开始,中央大学、浙江大学和武汉大学三校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试行联合招生。此后,根据《国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大纲》的相关要求,除上海之外的各大学及独立学院的一年级新生均统一招考,录取后再由教育部分发各校。插班生仍由各院校呈请教育部核准后自行招考。此时,省立院校的招考仍由各自办理,但须先呈教育部核准。及至1940年,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也纳入统一招生,考区也由12处增加到16区及18分处。同年,教育部颁布了《公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委员会章程》。根据该《章程》,统一招生委员会主要有七项职能:“一、订定招生规章;二、规定命题阅卷及取录标准;三、制定及颁发试题;四、复核考试成绩;五、决定及分配取录学生;六、研究招生改进事项;七、教育部交议有关招生事项。”(21)1941年后因交通困难,停止统一招生。1943年,招生方式改为单独举行招生、联合招生、委托招生及成绩审查四种。其中,成绩审查主要以优良高中成绩优秀学生为限,同时需要经过复试,复试成绩较次者取为试读生,或授以补习课程。1945年又规定采用成绩审查方式者,关于保送学生之优良高级中学名单,也需由学校先行报教育部核定。(22)由此可见当时教育部对学校招生的控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