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抗战时期,为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民政府教育部实施了一些改革,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部分内容如下。
(一) 教育督学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早在1931年8月,教育部便制定颁发了《教育部督学规程》,实行教育督学制度。按照该《规程》,督学需对关于教育法令之推行事项、关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地方教育行政、其他与教育有关事项、关于部长特命视察或指导事项等进行视察和指导,他们对地方的视察,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其中,定期视察每年两次,每次2—5个月;临时视察则需要根据部长的临时命令进行灵活安排、机动调整。其对地方学校或教育机关的督查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突击性,无须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同时,对于在教育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违反教育法令的事件,督学需要随时纠正。他们也可根据需要调整督察学校的授课时间、调阅视察学校和其他教育机关的各项簿册。但督学不得受所督察机构的“供应”。(30)以此尽量减少与被督查单位的各种利益关联,确保督查行为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1937年8月27日,教育部颁发了《总动员时督导教育工作办法纲领》,该纲领规定了抗战时期办理各级教育的一些相关政策(详细内容可参见前文)。1943年,教育部公布了《教育部督学服务规则》,对督学的类型、任务分配方式、视导前之准备、视导期间之注意事项和工作规范及要求以及视导结束及其在教育部期间的工作等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根据本规则,督学之视导主要分为定期和特殊两种,其任务和视导区域及对象由部次长核定实施。在视导之前,各视导人员要拟定视导要项并制成表格,同时需经会议研讨;拟定视导行程及返部日期;领取办公用品。在视导期间,各视导员要对视导区域及对象提前了解,对其教育计划、教育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当地视导情况等进行审核,同时,收集当地教育资料、宣扬教育部相关政策、纠正违反教育法令的事件等。视导结束后,视导员应提交详细的报告、表册及改进建议和奖惩事项等。(31)
为解决督学人员的任用、管理等问题,教育部于1945年11月颁布了《教育部聘任督学及专门人员选用规则》。这一时期督导工作的中心在于加强部视学和省市县视导工作的联系。1946年,教育部通令各地,要求“部督学应与所察之省市视导人员联合视察省市教育,并对历次报告之改进意见加以复查等”(32)。
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规范运行和相互联系,有利于准确了解教育运行的现状、及时发现教育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对当时各级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运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影响,也为当前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相应的参考和借鉴。但与此同时,其仍然未能脱离思想控制工具和政治枷锁的内在属性,这也是其最终走向消亡的根本原因。
(二) 部聘教授制度的实施及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教授声誉和地位,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实行了部聘教授制度。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章程及会议纪录》中存录“常会提”《规定部聘教授办法要点案》所示,其最初设置的条件要点为8项:
(1) 在国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声闻卓著并对所任学科有特殊贡献者,得由教育部聘为部聘教授。
(2) 部聘教授之人选,由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大会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送请教育部聘请之。
(3) 上项人选之候选人,除由教育部直接提出外,国立各大学及独立学院或具有全国性之学会得就各该学校或学会人员中,合于前条规定者,向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推荐。
(4) 部聘教授任期自受聘之日起至退休之时为止。
(5) 部聘教授薪俸以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第八条规定之专任教员薪俸表教授月薪第三级为最低级薪,由教育部直接拨付。
(6) 部聘教授由教育部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特设讲座,从事讲学及研究,其服务条件依照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之规定办理。
(7) 部聘教授讲座设置处所得由教育部根据需要随时调动之。
(8) 部聘教授讲座暂在国立专科以上学校设置之,其名额暂定三十人,以后得逐年扩充之。(33)
1941年6月3日,《教育部设置部聘教授办法》在国民政府行政院第517次会议上予以通过,“部聘教授”制度正式实行。该办法规定,部聘教授不仅需要具备10年以上的教龄,还需要在教学上声誉卓著、成效显著,并且对所任教学科具有专门著作和特殊贡献。部聘教授的人数由学术审查委员会初步议定,30个学科中每个学科选任一人,总计30人。后因气象、三民主义、商学、外科医学以及艺术等学科没有合适的人选而予以取消,同时将内科医学改为了医学,将经学与中国文学归并为了中国文学。根据以上学科调整,对入选教授在各学科之间的分配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史学、中国文学、生物、物理、数学、化学等6个学科每科2人,其余18个学科每科1人。1942年8月27日,第一批部聘教授30人的名单正式公布,见表3-3。
表3-3 第一批部聘教授名单(30人)

紧接着,国民政府又进行了第二次部聘教授的评选。1943年12月,第二批15人名单公布。
表3-4 第二批部聘教授名单(15人)

续表

此后,因国民党败退台湾,部聘教授制度也走到了尽头。
(三) 导师制的实施与废止
导师制是以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实施却是在抗战期间。在此之前部分高校已开始在思想观念和具体实践方面进行了相应探索和实践。金陵女子大学建校不久就设置了年级顾问和学生个人顾问。1916年秋,北京清华学校开始采用“顾问制”。此后,包括国立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大夏大学、北平师范大学以及河南省立百泉乡村师范学校等在内的多所高校亦进行了导师制的实践。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针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相应的统一统筹和规划。1930年4月,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上通过《改进全国教育方案》,该方案明确要求各国立大学教师除了正常的授课外尚需定期接见学生并对其进行指导,对于“师生宿舍都具备者,应提倡试行导师制度(Tutorial System)”(34)。1936年,教育部又分别颁布了《专科以上学校特种教育纲要》和《中央改进各级教育计划》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都对推行导师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1938年3月,《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和《实施导师制应注意之各点》的颁布正式开启了高校导师制的历史。
由此观之,战时导师制度的正式施行,既是此前相关思想、理念和实践的深化,又是当时教育环境和教育诉求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国民政府实行党化教育、试图控制师生思想的政治产物。
从《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主要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今后中等以上学校,每年级分为若干组,每组设导师一人。
(二) 导师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业、身心发展及个性要进行深入体察,针对不同的学生情况,施以严格训练。
(三) 对于不堪训导的学生,可请求校长准予退训。
(四) 训导方式除个别训导外,导师应充分利用课余及例假时间集合本组学生举行谈话会、讨论会、远足会等,作团体生活总训导。
(五) 导师对学生之思想与行为各项,应负责任。
(六) 学生毕业时,导师应出具训导证书,对学生之思想、行为及学业各项,详加考评。(35)
此后,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9年3月在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上对《现行大学导师制应予修改案》及大学训育机构设置问题进行了讨论。5月公布施行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7月13日颁布了《切实推进导师制办法》。由此使得高校导师制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此后,各相关高校纷纷按照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和指导意见制定了本校乃至本系的导师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944年9月8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专科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10条。《办法》规定:专科以上学校学生按院系分组,每组设导师一人,对学生思想、行为、学业及身心,依据标准施以严格训导。(36)
此项制度的实施虽然对高校学生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但因国民政府将其作为控制师生言论和思想的工具,从而使其失去了本应具有的学术和教育功能,而演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由此导致其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其实施不久后便陷入困境,最终没有逃脱被废止的命运。1946年7月,教育部召开高等教育会议,最终决定废止导师制。(37)1947年,教育部公布了《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委员会组织规程》,至此,高校导师制被训育委员会取而代之。
(四) 师范教育强化制度的调整与优化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师范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因此,自中国近现代教育建立之初即开始了师范教育的相关实践和探索。及至国民政府成立,其亦对师范教育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探索和实践。1928年,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国民政府在调整1922年新学制的基础上形成了“戊辰学制”。该学制将原来6年制的师范教育改成了3年或6年,同时,取消了师范专修科及师范讲习所等名目,增设了乡村师范学校。该学制规定了高中师范科、师范学校和乡村师范学校等3种中等师范教育,但对师范大学的独立地位并未明确规定,而是笼统地将其归入大学的组织系统之内。(38)
1929年3月,国民政府在其颁布的《确定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案》中指出,“师范教育,为实现三民主义的国民教育之本源,必须以最适宜之科学教育,及最严格之身心训练,养成一般国民道德上学术上之最健全之师资为主要任务,于可能范围内,使其独立设置,并尽量发展乡村师范教育”(39)。这为此后师范院校的独立设置提供了相应的依据。直到1932年,国民政府在《确定教育目标与改革教育制度案》中明确规定师范大学应脱离大学而单独设立,由此使得高等师范院校恢复了独立设置的权利,师范教育开始得到发展。
1933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法》,恢复了中等师范学校的独立地位,但是高等师范的恢复仍然没有实施。(40)抗战开始后,鉴于师资队伍的日益匮乏,国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师范教育的重视程度。1938年7月高等师范教育系统的重新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各级师范教育的长足发展。从高等师范学院数量及规模来看,其在抗战期间增长较快,具体见表3-5。
表3-5 1938—1946年高等师范学校概况

数据来源:《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7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919页。(41)
从上面的统计数据可知,自1938年至1946年高等师范院校学生数量不断增加,1946年学生数量更是达到了1938年的14.5倍,九年时间增加了十余倍。而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国民政府教育部采取的一些举措具有紧密的联系。
为进一步加强师范院校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教育部于1941年12月公布了《师范学校(科)学生实习办法》,该《办法》指出,“为使养成娴熟的教学技能,各实习学生教学实习时,在附属学校实际担任教学之时数,不得少于1800分钟”(42),同时,规定对于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1942年8月公布的《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规程》,对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服务年限、服务的具体形式以及不按规定服务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拟定了处罚措施。1944年12月,教育部公布《师范学院学生教学实习办法》,对师范院校学生实习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为吸引学生积极报考师范院校,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各省市应酌情免收学生全部或部分膳费。1938年7月颁布的《师范学院规程》对此进一步作了说明。该《规程》还对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服务年限、从事职业等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者将予以严惩,对表现优异者则予以奖励。1943年,教育部颁布《各省市清寒优秀师范生奖学金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师范生免费的范围,规定“凡各省市所属市立、联立、县立、区立各类师范学校科以及中等学校附设各类师范班与国立师范学校及国立中学附设师范班科之在学学生”均适用此办法。1944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全国师范学校学生公费待遇实施办法》,允许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申领奖学金。(43)
此外,国民政府还先后制定了《师范生训练考核办法要点》《改进师范学院办法》《修正师范学院规则》《各师范学校开展师范教育运动周活动办法》《修正师范学校规程》《扩充女子师范教育、鼓励女子终身从事各省选送学生办法》(44)等多项法规,这为当时师范教育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五) 统一课程制度的实施与调整
为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国民政府自成立之始便十分重视对高等教育课程设置的管理和要求,并开始计划制定统一的大学课程实施标准。其在《大学规程》中将党义、国文、体育、军训及外国语等列为大学共同必修科目。1938年,教育部从整理文、理、法三学院的课程设置人手,拟订了《文、理、法三个学院各学系课程的整理办法草案》。该《草案》要求,“全国大学各院系必修及选修课程,一律由部规定范围内,参照实际需要,酌量损益”(45)。同年9月、11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分别拟订、公布了《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和《农工商学院共同必修课目表》。1939年8月,《文理法农工商各学院分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予以公布。加上1938年7月颁布的师范学院规程中对师范学院共同必修科目的规定,至此大学课程设置的标准正式统一。
表3-6 文、理、法、农、工、商及师范学院共同必修课目表

续表

资料来源:《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496—500页。(46)
(六) 留学教育制度的调整与优化
为进一步规范抗战前相对较为混乱的留学状况,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人才,国民政府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于1938年4月制定并公布的《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首次提出将留学纳入国家教育的整体计划制度中。1938年6月,教育部公布《限制留学暂行办法》。1941年1月,教育部颁布《免费公费生条例》,此为公费留学制度之始。
为保障留学生质量,国民政府对公费留学生的资格、条件等做了严格要求:其一,需取得大学毕业证;其二,其留学考试科目需由教育部定夺;其三,在研究院研究二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成绩考核优异者可由研究院推荐至教育部,经部审定合格后方可派遣出国,继续对原有主题和科目进行研究;其四,留校任助教或讲师两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有著作或研究心得的可由所在学校推荐至教育部,经由教育部审定后可派遣出国并继续进行原有科目的研究;其五,担任大学教授五年以上而成绩突出者可由其所在大学资助出国,如果其所在学校无休假研究资助可由教育部在留学经费中予以拨发;其六,对于不符合前述相关条件,但有专门著作的大学生可由大学推荐至教育部,经教育部审定合格后,亦可派遣出国,并继续进行原有科目或专题的研究。(47)
此外,为保障留学教育的规范化运行,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教育部还就留学教育出台了多项法令法规,“如《抗战期间回国留学生登记办法》《修订抗战期间国外留学生救济办法》《抗战期间回国留学生分发服务简则》《修正限制留学暂行办法》《国外留学生奖励金设置办法》《大学教授、副教授自费出国进修办法》《专科以上学校应约出国讲学或研究办法》”(48),以及《自费留学生派遣办法》《国外留学办法》等,进一步确保了留学教育的实效及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