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学校管理制度的调整与优化

三、 专科 学校 管理制度的调整与优化

根据1929年8月14日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和1931年3月26日公布的《专科学校规程》,专修科的修学年限为两年或三年。但医学专修科必须于三年课目修毕后,再实习一年,因此,医学专修科的修学年限实际为四年。后因两至三年的时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教育部于1939年6月通令各专科学校实行五年制,并首先在音乐、艺术、蚕丝、纺织以及兽医等学校试行。同时,教育部还颁令各高等院校附设两年制专修科,“以便在大学中培养一般技艺人才”(11)。为适应抗战时期的特殊需要,1939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特设各种专修科办法要点》。该《要点》规定各种专修科除由部设立技艺专科外,并指定公私立各大学院校附设,春季开始学业,修业年限两年。其中,“中央大学、西北大学等14所高校开设职教专修科,设农工医商四大类含电气、汽车、采矿、机械等12个专业,计20个班,培养了一批抗战建国的高层次人才”(12)。1939年7月颁布的《设立临时政治学院办法》规定,“在游击区和接近前线各省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政治学院,招收当地高中毕业青年,分设文、法两科,亦得兼理、农、工等科,课程同大学一年级,修业年限一年”(13)

其中,专科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当前我国对职业教育的定位类似,主要在于教授学生相关应用科学,将学生培养成技术人才。

其招生对象主要限于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的毕业生,且经入学考试测试合格者。其对同等学力之学生的录取数量具有一定的要求,即不得超过录取新生总额的百分之十。此外,对于报考五年制或六年制专科学校或专修科的学生,则需要缴验初级中学或同等学校之毕业证书或临时毕业证明书等材料。

学生转学亦有具体的规定。从学生转学的学校来看,其必须与原先所在的学校性质相同;从转学的学科来看,其所要转向的学科程度必须与原先所在的学科程度相等;从转学时间来看,须在学期或学年开始之前完成;从转学程序来看,转学生须持有原先所在学校的修业证明书,同时,还须经考核合格。与此同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学生不得转学:其一,未立案学校的学生只能在同类学校之间转学,不能在立案的公、私立学校之间转学。其二,学校最后一年级不能接收转学生。其三,专科或专修学校的肄业生不能转学至独立学院或大学。其四,五年制和六年制的专科学校不能招收高中及其同等学校的肄业生或毕业生为转学生。(14)

专科学校种类主要分为甲、乙、丙、丁四大类。其中,甲类学校为工业专科学校,计有16个类别;乙类为农业专科学校,计有8个类别;丙类为商业专科学校,计有9个类别;丁类学校设有医科、药学、艺术、音乐、体育、图书馆、市政、商船以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丙三类之专科学校。(15)

各专科学校课程采取学分制。为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秩序,教育部对学生每学期所修的学分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而且不允许学生提前毕业。1941年1月颁布的《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规则》,更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尤其是学习成绩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科目不满50分者不得补考,应令重读;必修科目两种以上重读两次,不及格者应令退学;学生成绩不及格科目的学分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应令退学。”(16)

同时,对于各种专科学校的开办费及每年最低经常费,该《规程》亦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表3-2所示。

表3-2 各种专科学校的开办费及每年最低经常费统计表

图示

图示

数据来源:《教育法令汇编》第1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45—146页。(17)

此外,各专门学校第一年的经常费至少要达到自身所属上述表格额定相应数目的三分之二。其他设立两科以上的工业、农业、商业等各专科学校,其开办费及每年经常费的数目,要根据他们所设各科的数目和种类而定。如其所设各科系性质相同,则可参照上述表格额度进行酌量减少。同时,对于专科学校每年的设备扩充费,该《规程》亦有规定,即至少应占经常费用的15%。

专科学校还设有四种形式的试验,依次为入学试验、临时试验、学期试验、毕业试验。其中,入学试验类似于我们现在进行的入学摸底考试。它是由校务会议组织招生委员会在每学年正式开始之前举行。临时试验,则是由各科的教员随时举行,规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同时,该成绩需要与平时的听课记录、读书笔记、实验成绩等分别合并核计,作为平时成绩。学期试验,则由校长会同各教员于学期结束之时举行之。学期试验成绩要与平时成绩合并核计后作为学期成绩。毕业试验,作为最后一学期的学期试验,试验科目须在5种以上,而且至少须有3种包含全学期的课程。“毕业试验由教育部派校内教员及校长专门学者组织委员会举行之,校长为委员长。每种科目之试验,须于可能范围内有一校外委员参与。遇必要时教育部得派员监视。”与此同时,“甲乙丙三种专科学校之学生,须于每年暑假或寒假期内在相当场所实习若干星期。无此项之实习证明书者,不得毕业。实习程序由各校自定,但须呈经教育部核准”(18)。由此可见,当时在对学生的学业考核过程中已经践行了过程管理的理念和举措,同时也体现了专科学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

根据1939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的规定,“专科学校设校长1人,综理校务。国立专科学校校长由教育部聘之。省市立专科学校校长由省市政府请教育部聘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