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调整
自1927年4月18日成立,至1937年7月7日全面抗日战争爆发期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很多重要的教育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如《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1927)、《大学区组织条例》(1927)、《教育部组织法》(1928)、《私立学校条例》(1928)、《私立学校校董会条例》(1928)、《专科学校组织法》(1929)、《专科学校规程》(1929)、《大学组织法》(1929)、《整顿学风令》(1929)、《私立学校规程》(1929)、《职业学校法》(1932)、《职业学校规程》(1933)、《师范学校法》(1933)、《修正私立学校规程》(1933)、《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1934)、《修正师范学校规程》(1935)以及《学位授予法》(1935)等,这对当时高等教育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使得当时中国的教育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损失和破坏。
为应对这种情况,国民政府教育部及时制订了战时各级各类教育的实施方案和改善要点,同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比如1938年和1942年,教育部分别颁布了《师范学院规程》和《修正师范学院规程》,对师范学院本科学制的入学资格、修业年限、毕业要求等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939年,教育部颁布的《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系名称》等规章制度对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管理系统、学校机构设置及名称规范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年,教育部又颁布了《特设各种专修科办法要点》《设立临时政治学院办法》,对相关办学机构设置办法、运行规范、管理模式、学校分类标准、办学经费标准、考核方式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此期间,教育管理部门还制订了包括《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人数暂行标准》《国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大纲》《私人讲学机关设立办法》,以及关于训育、教科用书、音乐教育、体育等在内的多个委员会章程、条例和规程,探索实施了部聘教授制度和导师制等多项教育实践与改革。同时根据当时形势,对教育管理体制、方式、形式等进行了调整。
尽管时局动荡、办学条件异常艰苦,但当时中国各级各类教育却都获得了出人意料的发展。根据有关统计,1936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108所,学生41922人,全国中等学校3264所,学生627246人,全国小学校320080所,学生18364956人;至1945年抗战结束,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增至141所,学生83498人,全国中等学校增至5073所,学生1566392人;全国国民学校及小学校数虽然有所下降,但在校学生却增至21831898人”(1)。
上述教育进展,既是当时国人和学界众志成城、艰苦奋斗的结果,也是各项高等教育体制机制及相关制度不断调整、完善,与当时局势及现实需要相互磨合、适应的结果。可以说,在全面抗战期间,当时的高等教育既有对原有法令法规、制度规范、体制机制等的继承,更有对其的发展、改革与适应。正是有了这种体制机制上的灵活应对才有了中国教育史上一个个堪称奇迹的景象和成就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