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高校办学的总体规范
在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后,国民政府又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对战时高等教育的办学进行了总体性的规范。
第一,统一大学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责。1939年5月16日,教育部通过了《教育部颁发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和《教育部颁发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规定:“大学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分别设教务长、训导长及总务长各一人,秉承校长分别主持全校教务、训导及总务。”(31)
第二,统一大学各院系名称。文学院设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历史学及其他各学系;理学院设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地理学、心理学及其他各学系;法学院设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学及其他各学系;农学院设农艺、森林、畜牧、兽医、桑蚕、园艺、植物病虫害、农业化学、农业经济及其他各学系;工学院设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机械工程、航空工程、电器工程、矿冶工程、化学工程、纺织工程、建筑工程及其他各学系;商学院设银行、会计、统计、国际贸易、工商管理、商学及其他各学系。(32)
第三,统一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1940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了《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规定:“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等别,由教育部审查其资格定之。”(33)该规程详细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审评资格及审评办法。
第四,国立大学统一招生。1939年6月21日,教育部下达《教育部公布国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大纲》,规定:“二十八年度国立各大学及独立学院一年级新生(专修科除外),依照本办法统一招考,录取后由教育部分发各院校。”(34)该大纲规定统一报名、考试时间,设置统一考试委员会,并由部聘命题委员统一命题。(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实行毕业总考和学业竞试。1940年5月,教育部提出毕业总考的规定,特制定了《教育部订定之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业竞试办法》,将竞试等级分“甲乙丙三类”,对于参加学生“一、二、三年级可自由报名,四年级学生一律参加”(35)。考试分初赛、复赛,优秀者分别予以奖金、奖状等奖励,并由教育部传令嘉奖。
第六,加强高等教育与军事的联系。1939年6月23日,教育部颁发《教育部订定之专科以上学校实施战时教程》;8月9日,又颁布《教育部等关于订定大学理工学院与经济交通及军备工厂合作办法的会呈》,称“值抗战进入重要阶段,运用高等教育设施以协助抗战军事,尤为重要”(36);加强高校与军工企业的合作;奖励大学生参战,征调军工军法及译员。
以上政策表明,国民政府对战时国立大学的办学只是给予整体性的规划与指导,若涉及大学的教学与科研的管理、教师的选任与聘用、学生的发展等大学内部管理事宜,大学校长则具有很大的自主权。甚至连这一时期著名的大学内迁,政府也是基于战时国情,与大学沟通商量所做的决定。1937年7月起,国民政府各相关高等学校便开始史无前例的大迁移。1938年,国民政府成立了全国战时教育协会,负责全国各地学校和研究所的迁建工作。在国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根据《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中“对于全国各地各级学校之迁移与设置,应有通盘计划,务与政治经济实施方针相呼应”的部署,高校开始了分批次的内迁,迁校路线大致是由东部迁向西南、西北方向,如大量东部高校纷纷迁至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和陕西、甘肃等地。除了制定上述《纲要》和为大学指明内迁大致线路外,政府几乎没有其他详细规定。内迁高校的具体地点选择、办学方式等,几乎都由大学自行设计。这其中确实存在因战乱导致政府当局无暇顾及的原因,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大学独立所保持的相当尊重,应当肯定”(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