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及独立学院管理体制的调整与优化
根据1929年7月26日公布,1934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的《大学组织法》,大学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1938年7月20日和1942年8月,教育部分别颁布了《师范学院规程》和《修正师范学院规程》,对师范院校的设置、运行及管理等做了相应的规定,按上述文件要求,师范学院本科学制五年(其中实习一年),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2)大学在招生过程中,除了要求学生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外,还需要经入学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成绩。待学生修业期满,考核成绩合格后,由大学为其发放毕业证书。
根据该组织法,大学主要设立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等在内的各学院,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目标,凡具备3个学院(其中须设有理学院或农、工、医之一)以上者,才可以称之为大学;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为独立学院,得分两科。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可分若干学系、附设专修科。大学及独立学院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大学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国立、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简任,除担任本校教课外,不得兼任他职。”“独立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3)
根据1935年5月23日教育部公布的《学位分级细则》规定,大学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学士学位主要包括文、理、法、教育、农、工及医等学科,商科分为学士和硕士两级。对于各级学位证书,要在上面标明学生本科阶段所属之系或研究所所属之部。根据193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学位授予法》之规定,“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4)。
1939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主要包括12项内容:
(一) 大学设教务处,置教务长1人,由教授担任,秉承校长,主持全校教务。下设注册、出版等组及图书馆。
(二) 大学设训导处,置训导长1人。下设生活指导、军事管理、体育卫生等组。
(三) 大学设总务长1人,由教授兼任,秉承校长,主持全校总务。下设文书、庶务等组。
(四) 大学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1人、管理员及雇员若干人,由国民政府主计处任命。依法受大学校长之指导,办理大学的岁计会计事宜。
(五) 大学校长室设秘书1人。
(六) 大学农学院附设农林场、工学院附设工厂,医学院附设医院。各设主任1人,由教授或副教授兼任,分别秉承各学院院长掌理该场、厂及医院事务。
(七) 各组、馆主任、组员、馆员、医士护士、技术员、事务员等均由校长任用之。
(八) 大学设校务会议,以全体教授、副教授所选出之代表若干人(每10人至少选举代表1人),及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各系科主任、会计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讨论一切重要事务。
(九) 大学设教务会议,由教务长、各学院院长、各系科主任及教务处各组馆主任组织之。教务长为主席,讨论一切教务事项。
(十) 大学设训导会议,由校长、训导长、教务长、主任导师、全体导师、训导主任及各组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讨论一切训导事项。
(十一) 大学设总务会议,由总务长及总务处各组主任组织之。总务长为主席,讨论一切关于总务事项。
(十二) 大学设图书、出版及其他各种委员会。(5)
此外,该《要点》还对大学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名称、人员配备、职权范围与工作方式等都做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大学组织行政体系及运行管理机制。
与此同时,教育部还颁布了《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该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名称、人员配置、职权范围与工作方法等进行统一的规定。其内容除与《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相同之处外,还对独立学院院长、系主任的设置数量、聘任办法以及独立学院教务、训导、总务三处的主管称谓等进行了规定。
1939年,教育部又公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系名称》,对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系的名称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详见前文),关于学校下设二级学院与系之间的关系问题,该文件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凡各校单独设置某院之一二学系,而该院并未单独成立者,得附设于性质相近之学院。两学门以上合并组成之学系,由各院校就合租情形拟订名称,呈部核定”(6)。
根据1942年教育部发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人数暂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人数按照各学系专任教员(包括专任教授、副教授及讲师)、共同必修科专任教员及助教3种进行订定,并对各类型教师的人数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学及独立学院除医学院外,各科系各专科教员人数,按各该学系分系必修及选修各分数暨实习或实验情形,参酌大学及独立学院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规定教授、副教授及讲师每周授课时数(九至十二小时)订定之。”(7)
表3-1 各学院各系专任教员及助教人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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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教育法令》,上海:中华书局1947年版,第149—151页。(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