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调整与优化
1928年11月1日,国民政府下令将大学院改为教育部、隶属于行政院,并于1928年12月7日公布了《教育部组织法》。全面抗战爆发之后的1938年1月14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行政院组织法》,修正后的《行政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行政院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经济、教育、交通7个部及蒙藏、侨务2个委员会。(50)
从教育部内部机构设置来看,主要有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国民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边疆教育司、总务司和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其中,高等教育司主要管理“关于大学教育及专门教育事项、关于各种学术机关之指导事项、关于学位授予事项、关于其他高等教育事项”。从其内部职能分工来看,教育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教育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教育部设秘书6人至8人,分掌部务会议、编制报告及长官交办事务;设参事3人至5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设司长6人,处长1人,分掌各司处事务;设督学30人至40人,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事宜;设科长22人至24人,科员77人至125人,办事员21人至27人,承长官之命,分任各科事务;设技士2人至4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教育部于必要时,得聘用专门人员20至32人。教育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处长、秘书3人及督学4人简任;督学6人聘任;其余秘书、督学、科长荐任;科员、技士、办事员委任。教育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教育部置会计处及统计处,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分掌岁计、会计与统计事务。会计处设会计长1人,简任;科长3人,荐任;科员24人至30人,办事员4至8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统计处设统计长1人,简任;科长3人,荐任;科员15人至18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教育部置人事处,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人事处设处长1人,简任;科长3人,荐任;科员12人至15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51)1938年1月,国民政府任命陈立夫为教育部部长。
表3-7 南京国民政府1927—1949年历任教育部部长简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次教育年鉴》第4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01页。
1940年3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16条。《章程》规定:委员会的职责为审议全国各大学之学术研究事项;建议学术研究之促进与奖励事项;审核各研究院所之硕士学位授予及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审查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格事项等。4月,组成了以当然委员陈立夫及聘任委员蒋梦麟等29人组成的第一届委员会。当然委员:陈立夫、顾毓琇、余井塘、吴俊升;聘任委员:吴稚晖、张君劢、朱家骅、陈大齐、郭任远、陈布雷、蒋梦麟、王世杰、竺可桢、胡庶华、程天放、罗家伦、张道藩、周鲠生、颜福庆、曾养甫、茅以升、傅斯年、冯友兰、马寅初,邹树文、吴有训、赵兰坪、马约翰、腾固(吕凤子)。1941年4月1日,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战时三年建设计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决议。《大纲》提出,今后三年教育事业中,由中央统筹高等教育,鼓励各省设立专科学校,并注重各科平均发展。(52)1943年1月7日,教育部第8次修正《教育部组织法》,裁撤视察员,增加督学名额。
1944年7月15日,教育部公布《修正教育部组织法》,将统计室改为统计处,同时,增设人事处,进一步增加了科长、科员、办事员等相关人员。(53)根据教育部1944年10月3日公布的《教育部部务会议规则》,教育部每两周召开一次部务会议,于每间周星期五举行,必要时可由教育部次长召开临时会议。部务会议由部长任主席,部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次长代理。其主要讨论之事项为本部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本部预算、本部重要法规、部长交议事项、本部各单位提议事项以及临时发生的重要事项等。会议由部长指定秘书进行记录,并于会后将记录印发各司处室会查考。(54)
1945年9月19日,教育部又修正公布了《教育部处务规程》,该《规程》分为7章96条,对教育部各司、处、室、会之职责以及文书要求、服务规范以及庶务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规程来看,高等教育司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共计四科。其中,第一科掌管专科以上学校之设立、变更,组织及行政实施,建筑设备以及高等教育经费之计划与支配等事项。其他不属于本司其他各科与高等教育有关之事项也由该科负责。第二科主要负责专科以上学校之学生学籍、毕业生资格审核、学业成绩复核、学生实习及服务指导、学生免费、公费及奖学金等事宜。第三科主要负责专科以上学校之训育、课程及教材、教员资格审查及任用待遇之计划、体育卫生、学术研究及奖励、学术机关团体之指导以及学位授予等事项。第四科主要负责国外留学、国外学术机关团体之联络、国外教授之交换讲学及学生之交换留学、中外图书文物之交换、其他沟通国际文化及侨民高等教育之事项。(55)
此后,国民政府于1947年2月12日对《教育部组织法》进行了修正。根据1947年国民政府第十次修正公布稿,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全国的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同时,教育部可以对各地方最高级教育行政长官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对其违规或越权行为可依法、依规予以停止或撤销。
此外,其在抗战时期还发布了《教育部训育研究委员会规程》(1938年3月10日由行政院核定)、《教育部工业教育委员会章程》(1938年6月1日由教育部公布)、《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1938年6月17日由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教科用书编辑委员会章程》(1938年8月10日由教育部公布)、《教育部音乐教育委员会章程》(1938年9月10日由教育部修正发布)、《教育部边疆教育委员会章程》(1940年5月8日由教育部修正公布)、《教育部美术教育教育委员会章程》(1940年12月10日由教育部公布)、《国立礼乐馆组织规程》(1942年12月28日行政院训令)、《教育会法》(1944年10月31日由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1945年6月9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组织条例》(1945年6月9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教育部中华交响乐团组织规程》(1945年8月14日由教育部公布)、《教育部中华教育电影制片厂组织规程》(1945年8月14日由教育部公布)以及《教育部电化教育工作队组织规程》(1945年8月14日由教育部公布)等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