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高度分类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