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高注法

标高注法

1)竖向设计标注有等高线和标高两种方法。通常采用标高法,所注标高宜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当地形复杂且面积较大时,宜采用等高线法,所绘等高线为设计等高线,并注明等高线标高及等高距。

2)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标高:

①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

②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

③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

④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⑤道路标注路面中心或变坡点标高。

⑥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⑦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3)水系、水体的标高注法:

①自然水系、水体应标注常年水位标高和水底标高。

②人工水系、水体应标注设计水面标高和设计水底标高。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2009 JSCS—1)第一部分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