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

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68—2005)5.1.5

2)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68—2005)9.4.1

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4)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②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③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5.8.1,5.8.2

5)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5.8.5,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