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

1)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2)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强制条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5.1.3,5.1.4

3)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4)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①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m2

②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m2

③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m2

④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m2

⑤单设便器的为1.10m2

5)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5.4.1~5.4.3

6)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强制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5.4.4

7)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8)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5.4.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