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②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③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④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11

2)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②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③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3)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4)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②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③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④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⑤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⑥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⑦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⑧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5)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②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③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④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⑤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⑥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⑦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10.1~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