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旅馆建筑
1)客房附设卫生间不应小于表13-13的规定。
表13-13 客房附设卫生间
注:2件指大便器、洗面盆,3件指大便器、洗面盆、浴盆或淋浴间(开放式卫生间除外)。
2)不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的公共卫生间的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13-14的规定。
表13-14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
注:1.上述设施大便器男女比例宜按2∶3设置,若男女比例有变化需要做相应调整;其余按男女比例1∶1比例设置。
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规定,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和洗面盆。
②公共卫生间应设置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客房门相对。
③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应至少设一个洗面盆。
3)公共卫生间和浴室不宜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可开启的窗户,客房附设的卫生间不应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窗户。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4.2.5~4.2.7
4)旅馆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卫生间应设置前室,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
②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的厕位隔间门宜向内开启,厕位隔间宽度不宜小于0.90m,深度不宜小于1.55m。
③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表13-15的规定。
表13-15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
注:1.本表假定男、女各为50%,当性别比例不同时应进行调整。
2.门厅(大堂)和餐厅兼顾使用时,洁具数量可按餐厅配置,不必叠加。
3.四、五级旅馆建筑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4.洗面盆、清洁池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配置。
5.商业、娱乐加健身的卫生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配置。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