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椅坡道

轮椅坡道

1)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②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4节的有关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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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不设台阶的平地入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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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 只设坡道的入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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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 设台阶和坡道的入口示意图

2)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4)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8节的相关规定。

5)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9-15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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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6)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7)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8)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9)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3.4.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