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16-9~表16-1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16-9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16-10 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16-11 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人工性能限值
(续)
表16-12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16-13 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续)
表16-14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做要求。
[强制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3.3.1
2)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②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③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4)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3.3.4~3.3.6
5)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强制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3.3.7
你知道吗?
1.采光
常用建筑各类主要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及最小窗地面积比见表16-15。
表16-15 各类主要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及最小窗地面积比
注:1.本表依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及各单项建筑规范编制,最小窗地面积比为估算值。
2.计算条件:1)Ⅲ类光气候区,非Ⅲ类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值应乘以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K,光气候系数K值:Ⅰ0.85,Ⅱ0.90,Ⅲ1.00,Ⅳ1.10,Ⅴ1.20。
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
3)当为其他光气候区、其他类型窗采光时,最小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2009 JSCS—1)第二部分2.7.2 第3条
2.通风
采用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表16-16的规定。
表16-16 各类主要用房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地面面积比
(续)
注:本表依据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编制。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2009 JSCS—1)第二部分2.7.3 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