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安全防范

附录B 安全防范

1)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满足社会公共安全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工程。

2)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

①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②防护级别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一级风险单位、一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二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三级风险单位、三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

3)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见附表2-1。

②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 38—2015)的有关规定。

附表2-1 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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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摘自《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 27—2002)。

③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进行确定。

④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附表2-2的规定。

附表2-2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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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摘自《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⑤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附表2-3的规定。

附表2-3 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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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

①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根据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②通用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旅馆、商业(商场、超市)、文化(文体、娱乐)建筑等的安全防范,应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确定设防的区域和部位,实施部分或全部的设防。

③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万m2以上(含5万m2)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