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疏散宽度
1)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8-1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
表8-15 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 (单位:m)
注:战时备用出入口的门洞最小尺寸可按宽×高=0.70m×1.60m;通道最小尺寸可按1.00m×2.00m。
②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0m。
③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5
2)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他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8
3)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a.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m。
b.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c.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②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8-16的规定。
表8-16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 (单位:m)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098—2009)5.1.6
4)设置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厅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②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③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大于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大于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098—2009)5.1.7第1~3条
你知道吗?
建筑防排烟
1.一般规定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8.5.1
2.厂房、仓库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8.5.2
3.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8.5.3
4.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