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规定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规定

1)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②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③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5.25,5.5.26

3)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强制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2.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