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要求

设置要求

1)下列建筑立设置消防电梯。

①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②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③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7.3.1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①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②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7.3.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