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