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伸缩缝

伸缩缝

1.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设置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按表15-10确定。

15-10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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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装配整体式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取表中装配式结构与现浇式结构之间的数值。

2.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

3.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

4.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局部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GB 50010—2010)8.1.1

2.砌体结构的伸缩缝设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在墙体中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应设在因温度和收缩变形引起应力集中、砌体产生裂缝可能性最大处。伸缩缝的间距可按表15-11采用。

15-11 砌体房屋伸缩缝的最大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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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配筋砌块砌体房屋,取表中数值;对石砌体、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房屋,取表中数值乘以0.8的系数,当墙体有可靠外保温措施时,其间距可取表中数值。

2.在钢筋混凝土屋面上挂瓦的屋盖应按钢筋混凝土屋盖采用。

3.层高大于5m的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配筋砌块砌体结构单层房屋,其伸缩缝间距可按表中数值乘以1.3。

4.温差较大且变化频繁地区和严寒地区不采暖的房屋及构筑物墙体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按表中数值予以适当减小。

5.墙体的伸缩缝应与结构的其他变形缝相重合,缝宽度应满足各种变形缝的变形要求;在进行立面处理时,必须保证缝隙的变形作用。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