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所、幼儿园
2025年09月27日
四
、幼儿所
、幼儿园
1)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13-9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表13-9 幼儿园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单位:m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4.3.3
2)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3)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13-10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13-10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4)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4.3.10~4.3.12
5)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0.55m,宽度宜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0.60m;
②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0.30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4.3.13
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