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防烟楼梯间除符合疏散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并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只允许部分开向前室,且开向前室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能自行关闭。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7)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8)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m2,当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0m2

9)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0)常见的防烟楼梯间形式如图10-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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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防烟楼梯间的平面形式与加压送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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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防烟楼梯间的平面形式与加压送风的关系(续)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2009 JSCS—1)第二部分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