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震缝

防震缝

1.设置规定

体形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并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分析判明其应力集中、变形集中或地震扭转效应等导致的易损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当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时,宜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以及可能的地震扭转效应的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3)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3.4.5

2.防震缝宽度规定

1)防震缝宽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①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不应小于100mm;高度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②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①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①项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

③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6.1.4第1条

2)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100mm。

①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②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③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7.1.7第3条

3)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