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安全出口设置规定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安全出口设置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强制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6.0.1

2)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1个。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6.0.2

3)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整个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1个。

①Ⅳ类汽车库。

②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③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④Ⅱ、Ⅲ、Ⅳ类修车库。

[强制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