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出口设置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②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b.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c.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③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④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5.1.1
2)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1第1条
②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1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a.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b.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④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1第2~4条
3)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a.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他人防工程相连通。
b.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a)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b)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②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a.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他人防工程相连通。
b.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a)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b)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c)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d)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2
4)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8-2确定。
表8-2 甲类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倒塌范围
注:1.表内“建筑高度”指室外地平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3
5)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②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a.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b.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4
6)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他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8
7)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项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8-3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8-4的规定。
②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8-3和表8-4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ζX,其中ζX可按下式计算:
ζX=0.8bT-0.6
式中 ζX——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bT——通道净宽(m)。
表8-3 核5级直通式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 (单位:m)
表8-4 有90°拐弯的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 (单位:m)
注:1.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相关规范规定确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10
8)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8-5的规定。
表8-5 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 (单位:m)
注:1.内通道长度按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指内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4.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表8-3和表8-4确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14
9)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19
10)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8-6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表8-6 战时出入口的防毒通道、洗消设置和密闭通道
注:其他口包括战时的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和与非人防地下建筑的连通口等。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