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轮椅席位

十三 轮椅席位

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2)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4)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5)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6)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内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7)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3.13.1~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