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建筑

教育建筑

1)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凡教师、学生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②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③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2)接收残疾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②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③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3)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的有关要求。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8.3.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