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无障碍客房

十一 无障碍客房

1)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2)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无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5节的有关规定。

4)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9.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的有关规定。

5)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①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②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床的使用高度为450mm。

③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④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3.11.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