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位服务设施

十五 低位服务设施

1)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2)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4)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3.15.1~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