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建筑、疗养院

老年人建筑 疗养院

1.老年人建筑

1)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2)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3)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4)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1999)4.9.1~4.9.4

2.疗养院

1)主要用房应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12-1的规定。

12-1 主要用房窗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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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窗洞口面积按单层钢侧窗计算,如采用其他类型窗应按窗结构挡光折减系数调整。

2)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疗养、理疗、医技用房及营养食堂的外门、窗宜安装纱门纱窗。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3.1.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