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育建筑

体育建筑

1)观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比赛大厅,卫生器具应符合表13-3和表13-4的规定。

13-3 贵宾厕所厕位指标(厕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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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男女比例1∶1,男厕大小便厕位比例1∶2。

13-4 观众厕所厕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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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男女比例1∶1。

②男女厕内均应设残疾人专用便器或单独设置专用厕所。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4.4.2第5、6条

2)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运动员休息室应由更衣室、休息室、厕所盥洗室,淋浴等成套组合布置,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台等。

②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13-5规定。

13-5 运动员用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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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兴奋剂检查厕所须用坐式便器。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4.4.3第2、6条

3)竞赛管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竞赛管理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13-6和表13-7的规定。

13-6 竞赛管理用房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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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竞赛管理用房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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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4.4.4第2条

4)室内田径练习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训练馆应附有厕所、更衣、淋浴、库房等附属设施。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5.8.6第6条

5)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训练房应附有必需的厕所、更衣、淋浴、库房等附属设施,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室等。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6.4.3第5条

6)辅助用房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设有淋浴、更衣和厕所用房,其设置应满足比赛时和平时的综合利用,淋浴数目不应小于表13-8的规定。

13-8 淋浴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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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7.3.1第1条

7)体育场馆运动员和贵宾的卫生间以及场馆内的浴室应设热水供应装置或系统。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燃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平衡式燃气热水器除外),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设置水按摩池或浴盆。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