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级划分
2025年09月27日
二
、等级划分
1)节能建筑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建筑规划、建筑围护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与照明、室内环境六类指标组成;节能建筑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建筑规划、建筑围护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与照明、室内环境和运营管理七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应包括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
2)节能建筑应满足《节能建筑评价标准》(GB/T 50668—2011)第4章或第5章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应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A、AA和AAA三个等级。节能建筑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6-1或表16-2的规定。
表16-1 居住建筑节能等级的划分
表16-2 居住建筑节能等级的划分
3)AAA节能建筑除应满足《节能建筑评价标准》(GB/T 50668—2011)第3.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围护结构指标方面,居住建筑满足的优选项数不应少于2项,公共建筑满足的优选项数不应少于3项。
②在暖通空调指标方面,居住建筑满足的优选项数不应少于2项,公共建筑满足的优选项数不应少于4项。
③在电气与照明指标方面,居住建筑满足的优选项数不应少于1项,公共建筑满足的优选项数不应少于2项。
4)当本标准中一般项和优选项中的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建筑类型和评价阶段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可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应按原比例调整确定。对项数的要求按原比例调整后,每类指标满足的一般项数不得少于1条。
5)本标准中各条款的评价结论应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不满足各款的全部要求时评价结论不得为通过。
6)温和地区节能建筑的评价宜根据最邻近的气候分区的相应条款进行。
《节能建筑评价标准》(GB/T 50668—2011)3.2.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