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钢结构房屋适用最大高度
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5-7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1.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G的规定。
2.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附录H第H.2节的规定。
表15-7 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单位:m)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表内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