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节水系统

1)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中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达到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的要求,得4分;到达上限与下限值的平均值要求,得7分;达到下限值的要求,得10分。

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7分。

3)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评价总分值为8分。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得3分;不大于0.20 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8分。

4)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6分。

5)公共浴室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6.2.1~6.2.5局部节选

2.节水器具与设备

1)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0分。用水效率等级达到3级,得5分;达到2级,得10分。

2)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10分。

3)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冷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0分。

4)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和冷却塔外的其他用水采用节水技术或措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其他用水中采用节水技术或措施的比例达到50%,得3分;达到80%,得5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6.2.6~6.2.9局部节选

3.非传统水源利用

1)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15分。

2)冷却塔补水使用飞船听水源,评价总分值为8分。

3)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7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6.2.10~6.2.12局部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