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②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③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④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⑤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⑥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⑦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⑧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⑨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13-1的规定。

13-1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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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②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③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④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⑤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⑥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⑦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⑧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5.1~6.5.3

4)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下同)的比例不应小于2∶1。

5)在其他场所,男女厕位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R=1.5w/m

式中 R——女厕位数与男厕位数的比值;

1.5——女性与男性如厕占用时间比值;

w——女性如厕测算人数;

m——男性如厕测算人数。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4.1.1、4.1.2

6)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应符合表13-2的规定。

13-2 常用卫生洁具平面尺寸和使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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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使用空间是指除了洁具占用的空间,使用者在使用时所需空间及日常清洁和维护所需空间。使用空间与洁具尺寸是相互联系的。洁具的尺寸将决定使用空间的位置。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