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1.一般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之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11-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11-1 候梯厅深度

978-7-111-56505-5-Part03-46.jpg

注:B为角向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8.1

2.仓库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8.8

你知道吗?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5.4

3.住宅建筑

1)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1部电梯时,从第12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5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2)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由2个及2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1个或1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12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5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3)7层及7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4)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4.3~6.4.6

5)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强制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4.7

4.电影院

电影院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4.1.8

5.老年人居住建筑

电梯配置中,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轿厢尺寸应可容纳担架。

2)厅门和轿门宽度应不小于0.80m;对额定载重量大的电梯,宜选宽度0.90m的厅门和轿门。

3)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1.60m,呼梯按钮高度为0.90~1.10m。

4)操作按钮和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轿厢侧壁易于识别和触及处,宜横向布置,距地高度0.90~1.20m,距前壁、后壁不得小于0.40m。有条件时,可在轿厢两侧壁上都安装。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