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窗设计要求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3.3
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②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③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④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⑤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⑥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⑦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2008)的规定。
3)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2008)的有关规定。
4)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②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③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④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⑥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⑦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⑧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2005)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5.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