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高度规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5-5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
表15-5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单位:m)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表中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板柱-抗震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6.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
7.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