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

1)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3.1.6第3条

2)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②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3.1.10第2、3条

3)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②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4.1.6第1、2条

4)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4.2.2

5)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②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③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隔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4.2.4

6)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4.4.2第1条

②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4.4.2第2条

③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

[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4.4.2第3条

④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4.4.2第4条

7)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②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4.4.3第1、2条

8)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封闭楼梯间的地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9)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5.2.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