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②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③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④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⑤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⑥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⑦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2008)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5.1
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3.3
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
①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②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③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④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⑤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⑥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2.3
4)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2.7
5)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1第4条
6)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②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2第3、4条
7)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②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3第4、6条
8)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②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4第2、3条
9)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5第4条
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10
11)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13第2条
12)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14第5条
13)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7.3.5第4条
1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7.3.6
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1.5
16)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②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12第3、4条
17)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②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13第3、4条
18)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14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