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
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具体规定性指标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强制条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10.2.1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16-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16-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16-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3)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16-4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16-4的规定时,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16-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的限制
(续)
4)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16-5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6-6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16-6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16-6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16-5和表16-6的规定时,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16-5 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表16-6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注:1.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强制条文]《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4.0.3~4.0.5
5)当设计建筑不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4.0.3、第4.0.4和第4.0.5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6)连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5.0.6条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为判据。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5.0.1~5.0.2
7)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应全天为18℃,夏季应全天为26℃。
②采暖计算期应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期应为当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③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典型气象年。
④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应为1.0次/h。
⑤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应取2.3,采暖时额定能效比应取1.9。
⑥室内得热平均强度应取4.3W/m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