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划分一般规定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续)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3.1
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表6-1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表6-1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②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③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④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3.2
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3.3
你知道吗?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2005)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