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引用规范名称

附录

附录A 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A.1 一般规定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附表1-1的规定。

附表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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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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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附表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附表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2.3

3)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16

4)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2

5)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3

6)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4

7)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5

8)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6

9)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7

10)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13

11)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1.18

A.2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附表1-2的规定。

附表1-2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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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顶层餐厅”包括设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2)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附表2-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附表2-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3.1~3.3.3

A.3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规定

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附表1-3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是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附表1-3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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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4.1,3.4.2

附录B 安全防范

1)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满足社会公共安全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工程。

2)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

①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②防护级别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一级风险单位、一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二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三级风险单位、三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

3)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见附表2-1。

②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 38—2015)的有关规定。

附表2-1 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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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摘自《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 27—2002)。

③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进行确定。

④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附表2-2的规定。

附表2-2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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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摘自《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⑤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附表2-3的规定。

附表2-3 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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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

①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根据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②通用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旅馆、商业(商场、超市)、文化(文体、娱乐)建筑等的安全防范,应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确定设防的区域和部位,实施部分或全部的设防。

③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万m2以上(含5万m2)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

附录C 建筑面积计算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2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1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①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②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③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④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⑥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⑦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⑧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⑨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⑩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等构筑物。

附录D 引用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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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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