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室内环境质量

室内环境质量

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的低限要求。

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声、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能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中的低限要求。

3)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

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的规定。

5)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6)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的要求。

7)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有关规定。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8.1.1~8.1.7